目录:政策扶持发布时间:2018-05-17 15:57:38点击率:
2018年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
认定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82号);
(二)《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资助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4〕120号)(衔接政策)。
二、支持对象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三、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资助标准
(一)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申请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研发场地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
(3)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5年的人员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
(5)获得不少于1件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或不少于5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其依托单位是企业的,则企业需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企业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
2.申请材料:
(1)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明;
(3)东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方案;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情况表(需附劳动合同或在莞交纳社保证明、学历职称证书等);
(6)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需附发票、付款凭证等);
(7)发明专利、实用新专利、新药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科技奖励证书;
(8)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管理认证等证明材料。
注意:上述(1)-(8)项材料中,(1)-(7)项必须提供。
3.资助标准: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
(2)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级重点实验室
1.申请条件:
(1)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建立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3)在实验室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科技人员不少于3人;
(4)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投入实验室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5)近三年取得不少于2项的科技成果,取得的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或省级科技奖励;
②获二等奖或二等奖以上的市级科技奖励;
③获我国(含港澳台)、美国、日本或欧盟的发明专利;
④获得新药证书;
⑤在相关技术领域的核心刊物上发表了论文;
⑥出版了专著。
2.申请材料:
(1)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表;
(2)单位资质证明;
(3)东莞市重点实验室组建方案;
(4)申请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情况表(需附劳动合同或在莞交纳社保证明、学历职称证书等);
(6)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需附发票、付款凭证等);
(7)近三年取得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
(8)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或规范、管理认证等证明材料。
注意:上述(1)-(8)项材料中,(1)-(7)项必须提供。
3.资助标准:
(1)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除外)。
(2)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资助
1.在2016年1月1日及之后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1)申请条件:
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2)申请材料:
①东莞市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
②单位资质证明;
③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复文件。
注意:上述(1)-(3)项材料必须提供。
(3)资助标准:
①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除外)。
②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的
(1)申请条件
①已获得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
②按期通过验收。
(2)申请材料:
①《东莞市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申请表》(2016年之前立项);
②单位资质证明;
③申报单位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工作总结;
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批复文件;
⑥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验收批复文件;
⑦近5年购置的在用的仪器、设备、设施、软件明细清单(需附发票、付款凭证等);
⑧其他佐证资料,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等。
(3)资助标准:
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按企业近5年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在用的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和20万元;并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