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申报必须同时满足的8个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八项条件你都符合吗?如果符合,那么恭喜你,你拥有了申报高新的资格啦!下面你就可以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流程了!
二、精准把握关键点
(一)成立一个公历年度以上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拥有核心独立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主业密切相关,且为主业经营所需。
(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八大领域: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搞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六)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七)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工作指引》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也可以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核算),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九)总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十)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可以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机关等权威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备案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单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银行代发工资表中的任意一项。
(十一)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
(1)知识产权。
要求Ⅰ类一项、Ⅱ类五项可以申报,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综合考虑,建议的知识产权数量达到10项以上,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最好能达到15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类型: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应纳入的其他科技成果类型。但不包括技术诀窍。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注明具体形式);
成果转化结果包括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其他,要求注明具体名称或简要说明转化内容;
证明材料包括证明是有效科技成果的材料和证明科技成果已转化的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书、标准文件、检测方法文件、技术规范文件、科技奖励证书、成果鉴定报告、科技立项报告、查新报告、检测报告、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销售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企业需要提供日常的相关管理制度,如: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制度、研发中心成立文件、研发设备明细表、产学研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与激励奖励制度、科技人员等激励奖励等。
三、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和资金补助
1.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后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15%。
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职工教育经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目前该项政策对企业的注册地没有限制性要求
四、重点加强加计扣除工作
从2016年开始,高企材料上交后,税务部门加大了对没有做过加计扣除的企业重点稽查,在需企业提供专项审计研发费用与汇算清缴的研发费金额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外,还要对企业的研发费用明细帐进行审核,甚至到企业进行实地帐务核实。
五、注重相关数据的勾稽关系
1.专项审计报告与年度审计报告的勾稽关系。重点关注年度审计报告附注中的研发费用描述是否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一致问题。
2.研发费用核算问题。2016年前要求专账核算,自从《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及其工作指引发布后,企业可以采用辅助账核算。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合理归集研发费用。
对专项审计从生产成本中列支研发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对高企评审具有一票否决权。
3.研发费用核算问题——资本化与费用化。请严格按照《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核算。
4.单位研发特点与会计科目使用问题。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不可逆转。要注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与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间的勾稽关系。
6.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问题。要注意研发费加计扣除、研发费核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专项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之间的数据勾稽。
7.各种申报材料间的相互勾稽、相互印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