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项目申报

研究开发机构建设

发布时间:2020-07-27 11:07:40点击率:

工业企业自建研发机构

一、备案登记条件

1、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

2、企业自建研发机构需有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项目(包括企业自立项项目),或以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要内容的设计研发机构。如企业已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机构,且尚未备案登记的,需补办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要求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已列入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为顺利完成任务,请各镇街(园区)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做好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工作;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填写《东莞市企业自建研发机构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2)。

三、有关政策

对经市科技局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2017年起如实填报企业(单位)研发情况统计年报表中企业研发机构相关数据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如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和有关企业研发机构等市级财政资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资助,即已享受相关市级财政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若暂未享受相关资助政策的,可先奖励10万元,待其申报上述资助政策时,资助金额小于10万元的,不再重复资助,资助金额大于10万元的,就差额部分给予资助)。经市科技局成功备案登记建有研发机构的企业将优先支持 “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品牌企业认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认定等政策,优先推荐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试点银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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