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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专利申请机构告诉您专利的分类

目录:常见问题发布时间:2020-10-22 18:01:27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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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讲解一下专利的分类。

  一、专利类型。

  1.专利的种类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有标准专利(相当于mainlandChina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mainlandChina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一些发达国家的分类: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

  2.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定义是:“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不要求是经过实践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它可以是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可以是具有工业应用可能性的想法。但这种技术方案或思路不能和单纯提出一个课题或一个想法混为一谈,不具备工业应用的可能性。

  二、实用新型专利。

  1.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组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与本发明一样,本实用新型保护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较窄,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没有固定形状的方法和物质。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低于发明。大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相对简单和改进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之为“小发明”。

  2.东莞专利申请机构告诉您,本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提出的适合实际使用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无需实质审查,程序相对简单,成本相对较低。所以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更适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外观设计专利。

  1.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是:“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图案的组合,具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且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了授权条件:“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一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该申请记录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或者现有外观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外观设计明显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东莞专利申请机构告诉您,外观设计注重产品的艺术和审美创造。但是,这种艺术创作不是简单的手工艺,必须具有工业应用的实用性。本质上,设计专利保护的是艺术构思,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构思。虽然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它们的目的是不同的。前者旨在使产品的形状具有美感,后者旨在使具有形状的产品解决某种技术问题。比如伞的形状、图案、颜色相当漂亮的就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伞把、伞骨、伞头的结构设计简单合理的就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既能节省材料,又有耐用功能。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它们的组合以及颜色、形状和图案的组合进行的具有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外观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或者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两者的结合。

  那么今天的讲解就先到这里了,相信大家对专利的分类也有了一定的认识。非常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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