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高新申报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发布的2016年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东莞高新申报后,企业所得税可从25%降至15%。如果企业不承认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应纳税额为300万元,可合法节约200万元。
东莞高新申报的研发费用可享受150%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从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项目研发活动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中加计和扣除。
东莞高新申报的设计费用是指设计、开发和制造新产品和新工艺、工序、技术规范、程序和操作特点所发生的成本。包括为获得创新、创意和突破性产品而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东莞高新申报中的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国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发活动的成果归委托企业所有,与企业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金额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并按实际金额的80%计入委托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在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全部实际费用和委托其他国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受托研究开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国个人(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上述所讲解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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